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之新意
发布日期:2018-10-25 作者:华维计量检测 点击:
推行不确定度体系23年之后,2016年版的JJF 1587-2016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,重误差理论,而贬不确定度体系,这是一种新思想、新意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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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兴“误差”,贬“不确定度”
【JJF 1587-2016正文摘抄】
3 术语和计量单位
3.1示值误差
5 计量特性
5.1 示值误差
5. 2 允许误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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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史评】
正文大量用“误差”;而极少用“不确定度”。一褒一贬,倾向明显。
正文中“误差”一词出现36次。而“不确定度”一词出现2次,其中一次出现在括号中,意思是“不确定度与允许误差等效,只是名词不同而已”。因为体现二者作用的比例数字相等。实际是让不确定度体系的名称、术语、内容及方法,靠边站了。
2004年版的VIM3,正文只讲“不确定度”,而把“误差”的术语一律放到附录中;过了12年之后,《JJF 1587-2016》竟反过来:提倡“误差”,而把“不确定度”放在附录中。兴衰成败,大势所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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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正确给出计量误差、计量的资格条件
【JJF 1587-2016正文摘抄】
6 校准条件
6. 2. 2 校准装置对应功能的允许误差绝对值(或不确定度)应不大于被校数字表相应功能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/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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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史评】
国家计量规范《JJF1094-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》之计量条件为:
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与被评定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MPEV之比,应小于或等于1:3,即
U95 ≤ MPEV/3 (A)
(A)式中的U95,包括计量标准的MPEV,还额外包括被评定仪器的重复性与分辨力误差。
而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的6.2.2条款写成公式为:
MPEV标准 ≤ MPEV/3 (B)
(B)式是合理的、正确的,近代计量历史中用的就是这个公式。
(A)式是不合理的、是错误的。把对象的部分性能混入判别标准中,混淆了手段与对象的关系。产生“能计量高档次仪器,却不能计量低档次仪器”的逻辑错误。新版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敢于恢复、启用正确的(B)式,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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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对“除以根号N”的纠正
对仪器的计量,手段的性能远优于对象的性能。被检仪器的示值的随机变化,是客观存在,必须如实表达,而不能缩小。
对被评定仪器的示值随机变化的测量,是统计测量,表征量必须是单值的σ,而不是平均值的σ平。就是说,σ不能除以根号N。
不确定度体系的A类标准不确定度,GUM的定义是σ除以根号N。因而大量的规范、规程、样板评定,A类评定都是σ除以根号N。这种一般地除以根号N的作法,对统计测量都是错误的。
新版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在附录中给出的评定不确定度的方法,是用单值的σ,而不除以根号N。好,正确,赞一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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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质疑
通常的校准,所评定的不确定度U95,名称是“校准值的不确定度”,实质是测定系统误差时的误差范围,可用来判断该不该修正。并不是仪器修正后的误差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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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评定的不确定度,不是“测定系统误差时的误差范围”,而是系统误差修正后,仪器的误差范围。但通常(99%以上)仪器是不修正的。如是,给出的“不确定度”就没用了。
实际有用的是不修正的仪器的误差范围。但它应是随机误差与系统误差以及标准的误差范围的合成结果。
“校准给出不确定度”已成常规。但这个不确定度是什么,干什么用,似乎都不大明确,包括新版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在内。“以其昏昏使人昭昭”,不行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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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言
JJF 1587-2016《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》的起草人中有一人是网友熟悉的,他就是范巧成(山东电力研究院),就是本网的都成,又名巧成、qcdc.
都成先生与我有几十场辩论。总的来说,他反对我的观点。但奇怪的是,他参与起草的规范,竟有些观点与我的主张相似。也许是国家计量院有钱钟泰的缘故。不管怎么样,反正我反对不确定度体系的信心是越来越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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